| 开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|
审批 |
本市社会人员 |
1、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、设施,注册资本(金)不得少于10万元;2、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、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;3、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;4、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5、具备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|
1、申请书;2、办公场所和验资证明;3、专职人员的相关材料;4、中介章程和制度;5、其他文件、资料和证明。 |
申请--人才中心审核--人事局批准 |
30个工作日 |
无 |
人事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第1号令、省九届人大公告第23号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