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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
发布单位: 人事局 发布时间: 2008-03-26 公开方式: 完全公开
索引号: YQ000-B0602-2008-00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
事项名称 事项性质 申办对象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
开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审批 本市企业和个人 1、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、设施,注册资本(金)不得少于10万元;2、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、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;3、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;4、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5、具备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1、申请书;2、办公场所和验资证明;3、专职人员的相关材料;4、中介章程和制度;5、其他文件、资料和证明。 申请--人才中心审核--人事局批准 30个工作日 人事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第1号令、省九届人大公告第23号